简介:10月11日,保监会网站公布第十届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暨保险行业协会公司管理专业委员会2016年年会消息并对会议内容展开透露,会议提及要维持对保险公司的管理监管的持续性,相提并论不会之后完备规则体系建设,规范和改良监管方式,强化保险公司管理有效性。其中,会议还尤其提及,保监会将尽早实施《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一并从股东的投资资质、投资性质、资金来源等方面展开规范,并对有所不同投资性质的股东股权期限做出拒绝。保监会:涉及文件将尽早实施近年来,随着万能险费率放松、保险费规模化发展、保险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以及低利率化时代的来临,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和发展战略渐渐经常出现变化,股东对大股东保险公司的动机也有多有所不同。
以财经险为事例,费率放松后,财经险要的发展样子走到了火箭,一路飞驰。而问题也随之而来,险要企的负债和资金配备压力更加大。即便是实行了中短期续存人身险产品新规,一些险要企的财经险要占到比仍然很高。
数据表明,寿险原保险保险费的规模占到比显然在上升,部分险要企的结构甚至超过了变形的程度。占到比低于的安邦养老寿险原保险保险费占到比连总保费的1%都将近,紧随其后的是中融人寿、昆仑身体健康、弘康人寿等,占比都非常低。财经险要的收缩给险要企投资末端也带给了转变,部分险要企开始了保守的投资方式:二级市场举牌、海外收购等,这些不道德给行业带给极大的风险,违反了保险业发展的想法。
同时,这也引发了监管部门的留意,强化股权监管、规范股东不道德渐渐沦为监管重点。业内:保险公司或仍然把上市公司当提款机从业内人士处得知,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修改已在业内印发了两次印发稿,但最后的文件细节仍并未定案。从8月29日印发到保险机构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印发稿)》(以下全称《印发稿》)来看,股东的投资资质、投资性质、资金来源等方面沦为修改的主要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除经保监会批准后参予保险公司风险处理等类似情形外,同一投资人不能沦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掌控类股东;投资人不得沦为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的战略类股东,但沦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的家数不受限制。但是,沦为掌控类股东后,自保险公司正式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出让所持有人的股权,战略类股东两年内不得出让所持有人的股权财务类股东一年内不得出让所持有人的股权。同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时,战略类和有限公司类股东应当展开注册资本,或反对保险公司采行合理方案引进新的投资人注册资本,提高偿付能力。
此外,《印发稿》具体,投资人获得保险公司股权的资金不得来自以下几种方式:以保险公司投资为条件提供的资金;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它资产为质押提供的资金;以保险公司股权为质押提供的资金;基于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不顾一切关联关系获得的资金获得保险公司股权。而以信托资金或代为管理资金投资保险公司的,不能沦为保险公司的财务类股东,并逐层透露信托计划或代为管理资金的持有人。一位险要企内部人士回应,保险公司一直要“姓氏健”,管理风险是保险公司的主业,这也是监管仍然特别强调的,所以监管涉及的工作都会环绕这个进行。如果把保险公司当作上市公司或者股东的“提款机”,并抱着这个动机来成立保险公司,今后有可能要沮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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